說明:
一、依據市府113年3月27日高市府社工字第11332764300號函辦理。
二、依據本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規定:
(一)本市志工累積服務時數500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得申請志願服務獎;獎勵內容為:服務時數500小時、1,000小時、1,250小時以上者,得分別頒授志願服務銅、銀、金質獎章1枚及證書1份。
(二)同等次之獎項,每人以受獎1次為限,且同年度符合各等次時數者,應擇一申請;已領取高服務時數獎項者,不得再申請較低服務時數之獎項。為利志工逐級獲獎,建議第一次申請之志工自銅質獎項循序申請。
三、前項申領資格之服務時數計算起迄日為90年1月22日至113年4月30日止。

四、申請期程及檢附資料文件說明如下:
(一)5月24日(星期五)前:符合上述資格者,由志工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請志工務必在申請人欄位簽名或蓋章)並檢附「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及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所產製之服務時數清單及志願服務紀錄冊封面影本,於113年5月24日(星期五)前向所屬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提出申請。

(二)6月14日(星期五)前:各運用單位彙整後檢具「高雄市志願服務獎申請名冊」及志工之「高雄市志願服務獎事蹟表」、「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所產製之服務時數清單,共5種文本資料,於113年6月14日(星期五)前逕繳交或掛號寄送各區負責人(郵寄者以郵戳為憑),並於同一期限內將「高雄市志願服務獎申請名冊」電子檔傳送至各區負責人電子信箱(詳附件)。

(三)6月14日(星期五)收件截止後不再接受新送件。
(四)退回修改補件者請自行記得於6月28日(星期五)前送回審查單位(郵寄者以郵戳為憑),逾時或補件不全者該申請將不受理,以退件論處。
五、申請注意事項:
(一)「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上所需申請人英文姓名請逕依其「護照拼音」或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外文姓名中英譯系統」查詢(https://reurl.cc/Q7vWZb)。
(二)每年獎項申請資料會有調整,請各運用單位務必下載附件或至本局網頁下載最新表格填寫,若以格式不符的舊表件

填寫,以退件處理。旨揭申請表件、範例及注意事項,亦可自本局局網─各式表單─社會教育科─藝術教育股─志願服務─113年高雄市志願服務獎勵資料夾下載。
(三)若志工(符合資格者)於原運用單位服務滿1年,且服務時數達150小時,請運用單位協助志工開立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